一、三大破產程序內在關系與轉化
1、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的比較



2、破產三大程序選擇模式

3、破產清算申請流程


二、破產重整
1、破產重整的流程

2、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模式

3、非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模式

4、破產重整的執行

三、破產和解的流程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四、破產清算
1、破產清算的權利人

2、重整程序中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程序中宣告債務人破產

4、破產清算環節具體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