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破產重整那些事公眾號公眾號
本文作者:李佳偉,河南明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法律事務、企業重整清算法律事務。
增強法律認知,識別并防范 虛假破產行為
所謂的虛假破產,從文義上看,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虛假的破產,即不具備破產條件而申請破產;另一種是破產中的虛假,即在破產程序中實施虛假債權申報等行為。而兩種虛假破產都是一個目的,那就是惡意逃廢債務。
近年來,各地法院審理的企業破產案件不斷增加,破產審判在化解市場經濟風險、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同時,個別企業負責人企圖利用《企業破產法》對債務清償和債務豁免的特殊規定,通過虛假破產來惡意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雖然我國法律對于虛假破產和惡意逃廢債務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懲治措施,但實踐中仍然有很多企業及其負責人對虛假破產的法律后果沒有任何認知,個別企業負責人甚至為逃廢債務而以身試法。那么,如何避免和防范虛假破產,也就成了當下破產審判中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國法律關于虛假破產的規定和懲治措施
(一)民事責任
1、管理人的撤銷權?!镀髽I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镀髽I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發生破產情形仍然實施的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上述行為可能是破產企業有意或無意實施的行為,但其行為的客觀后果損害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甚至涉嫌虛假破產罪。
2、債務人的無效法律行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賠償責任?!镀髽I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破產企業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是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司法處罰
1、《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債務人企業的有關人員違法法律規定,對債權人會議作虛假陳述、回答的,法院可依法處以罰款。
2、《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企業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三)刑事責任
1、《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企業破產法》和《刑法》是有連接的。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兩個罪名,分別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和虛假破產罪。前者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較多,而且部分破產企業也存在會計賬簿缺失的問題。但后者在司法實踐中卻處理較少。虛假破產罪是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立法至今已有15年的時間,然而我們在搜索了相關裁判文書后,認定虛假破產罪成立的判決卻僅有三例(詳見下表)。由此可見,破產企業及其負責人、甚至專做刑事案件的律師都可能沒有了解或辦理過虛假破產罪的案件。
3、《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的規定,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
二、虛假破產的表現形式
要防范虛假破產,我們首先要了解虛假破產的表現形式,只有法院和管理人能夠客觀的識別虛假破產行為,才能有效的進行防范。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虛假破產是指債務人的相關人員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轉移、分配財產”的行為。
結合破產管理的實踐,我們對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進行了總結,其主要表現方式為轉移、隱匿資產和承擔虛構債務兩方面。其一,“隱匿、轉移財產”是指將破產企業的財產隱藏,或者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作虛假記載,或者采用少報、低報的手段,故意隱瞞、縮小破產企業財產的實際數額,將破產企業的財產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受讓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放棄債權等;其二,“承擔虛構債務”是指夸大破產企業的負債狀況,虛構債務、對已經清償的債務予以認可,目的是造成公司企業資不抵債的假象。
以上是虛假破產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現形式,而根據搜集的案例材料,我們總結了可能存在虛假破產的具體表現方式:
1、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關聯人員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出資人、董監高及其關聯人員對債務人享有較大額度的債權;
3、債務人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缺失,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4、公司董監高有大額財務報銷記錄,但憑證簡單,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5、公司資產盤虧較大,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6、公司在進入破產前通過買賣合同或訴訟、執行的方式將公司資產低價出售或低價抵債給其關聯方。
三、虛假破產的防范措施
(一)法院
1、法院在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強化識別破產原因,在組織進行破產審查聽證會時,對以下情形的破產申請進行著重審理:(1)對于債務人的關聯企業、關聯人員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案件,在受理審查階段應當慎重審查關聯債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防止關聯企業、關聯人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的方式逃廢債務;(2)對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案件,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債務清冊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反映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的基本材料,明確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保管的具體責任人員。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財務資料的,并要求債務人就主要資產、會計資料的去向作出說明。
2、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債務人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應當依法適用《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予以處理:(1)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債務人的賬簿等重要證據材料的;(3)故意作虛假陳述的;(4)債權人虛假申報債權或在債權已經全額或部分清償的情況下仍然進行申報或超額申報;
3、對于在破產申請審查過程中發現,如發現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對于發現的或管理人報告的債權人虛假申報債權,若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管理人
1、對于債務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申報的債權,管理人應當重點審查原始憑證、債務人會計賬簿等資料。
2、對債務人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可以要求審計機構對于實際控制人、出資人、董監高等人員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做專項審計。對于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和六個月內的資金往來做專項審計。
3、對債務人的合同進行交接和審查,若發現在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以及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實施的個別清償行為,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
4、管理人應當核查債務人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相符,債務人資產與關聯企業資產或者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出資人個人資產是否存在混同。
5、管理人發現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報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1)以捏造的事實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2)以虛假訴訟、仲裁、公證騙取法律文書申報債權的;
(3)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行為的;
(4)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5)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的;
(6)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7)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裁定確定的義務的;
(8)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的;
(9)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法律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
(三)債權人
1、管理人可以告知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其可以提供債務人相關財產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隱匿等情形的證據或者線索;
2、通過債權人內部之間提出的對他人債權的債權異議來識別是否存在虛假申報債權的情形。
(四)破產管理人協會
(1)破產管理人協會可以不定期就虛假破產的議題進行經驗交流,共同研討虛假破產的相關案例,共同交流在破產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存在虛假行為,提高管理人對虛假破產的認知和理解。
(2)對于協會成員辦理的相關案件中發生的虛假破產案例,及時向協會成員進行通報,指導協會成員共同防范。
最后,前述的防范措施主要屬于法院、管理人等從事破產工作的法律行業人員內部進行的防范,而要從根本上做好虛假破產防范,我們需要讓準備進入破產的企業及其負責人認識到國家法律對虛假破產的規定和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管理人等各方要加強社會宣傳,讓準備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提高認識,使其自身不愿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不敢以身試法。